当前位置: 脊柱炎专科治疗医院 >> 脊柱炎病因 >> 关于调整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的意
苏州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病种有调整。
一、“重度残疾人”范围由一、二级精神(智力、肢体、视力)拓展到三级精神残疾、三级智力残疾;
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调整为“先天性心脏病”,不再局限为儿童;
三、新增克罗恩病、运动神经元病(俗称渐冻症)、尘肺病、肺动脉高压、脊髓性肌萎缩、肝功能衰竭、严重肾衰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病种。
调整后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包括: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脊髓炎患者)、肝豆状核变性、克罗恩病、运动神经元病(俗称渐冻症)、尘肺病、肺动脉高压、脊髓性肌萎缩、肝功能衰竭、严重肾衰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及一、二级精神(智力、肢体、视力)、三级精神(智力)残疾等23类重病重残患者。
符合户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认定条件的患者,可至社区咨询,然后到跨塘工作站(星湖学校对面)递交申请材料。
关于实施苏州市低收入家庭登记制度的通知
低收入家庭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两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制度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在册“单人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特困职工救助等家庭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未享受上述生活救助的家庭其他成员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成员。
申请条件认定: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营业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情形:
家庭金融资产累计在30万元以下;
无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
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汽车不超过1辆;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住房(如商铺等);在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家庭未购买商品用房或新建住房;
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出国(处境)情形。
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如实提供必须的材料和相关数据;未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正在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待遇人员和享受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不予受理和登记。
觉得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至社区咨询,再至跨塘工作站(星湖学校对面)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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