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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1.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答: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开展大病医疗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缴费人员。即:只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待遇。
4.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
答:经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后,对个人年度单次或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其超出部分按不同比例给予报销。
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的含义是什么?
答:传统意义上的大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种重特大疾病。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大病”不是医学意义上的病种概念,而是根据患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的对比,以此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
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答: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者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合)人不需再单独缴费。
7.西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答:西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的起付线为元。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合规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给予赔付,分段赔付比例为(不低于50%):城乡居民自付超过1万元(不含)至5万元(含)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超过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部分按60%予以补助;自付超过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80%予以补助,限额不设封顶线。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所就诊医疗机构起付线,多次就诊者,只减一次最高起付线)累计超过当年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针对转诊、外伤、外出就诊、急诊、新生儿随母亲报销等特殊情况,大病保险与基本补偿的报销比例保持一致。
8.西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不予补偿范围有哪些?
答:(1)门诊(城镇居民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门诊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门诊使用英夫利单抗治疗强直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门诊使用人凝血因子Ⅷ等进行替代疗法治疗血友病等门诊特殊病种,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22种大病门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赔付)、急诊门诊。
(2)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住院除外)。
(3)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4)在零售药店购药。
(5)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7)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
(8)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9)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中明确不予支付的项目。
9.西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期间?
答: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期间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个人报销时间延至次年3月31日。参保大学生保障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当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间跨两个年度时,按治疗结束年度政策给予大病保险赔付。
三、西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网点名称、地址、电话
●户县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