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0日至年12月26日)

1(道路规划)

问:东胜区伊煤路33#街坊这里南北直行路修好了,红绿灯还是左右拐,能否直行?

答:该路口位于伊煤路与沙日乌素路交汇处,过去信号灯设置时为丁字路口,因此信号灯的设置是按照丁字路口设置的。现北路口已建成,交管大队将该处北路口直行灯的设置列入年交通设施维护计划。

2(万正小学操场)

问:东胜区万正小学操场跑到破烂导致学生容易摔倒,请相关部门帮助。

答:由于现在不能及时维修,只能等到暑假统一进行维修。

3(住房装修补助)

问:来话人到东胜区三台吉社区领取住房装修补助,手续提交了一个星期还没办理。

答:财政款未到,待财政款拨付到位后我单位将及时支付。

4准旗(补贴问题)

问:来话人咨询土地收益补偿事宜,土地塌陷严重,8年过去了,煤矿也没有做任何的土地回填工作,包括养老保险和就业补贴,请相关部门帮助。

答:关于反映养老保险问题,来电人需先将个人应承担部分缴纳后即可办理;关于就业补贴问题,当时全旗均未执行。现执行的《准格尔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准政发〔〕42号)文件没有此项规定;关于第二个八年土地收益补偿问题,经我中心与煤矿核实,将于近期兑付,请来电人耐心等待。

5(准旗在重病救助方面政策)

问:咨询准格尔旗有重病救助这方面的政策吗?

答:根据您咨询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现将《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2)文件附后,供参阅。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准格尔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

年8月31日

准格尔旗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我旗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缓解贫困群众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原则。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医疗救助工作采取“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和慈善医疗援助”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政府救助的同时,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医疗救助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定期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原则。加强与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旗低保办)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苏木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嘎查村委会配合旗低保办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卫生、残联、社保、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旗低保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准旗籍以下人员:

(一)持有旗低保办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二)持有旗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孤儿供养证》的孤儿及《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证》的三无人员。

(三)在乡、城镇无业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4级伤残军人)。

(四)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享受原工资40%救济和老职工定补人员。

(五)文革期间受害的“三民”定补对象。

(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人员。

(七)其他需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和诊断证明的;

(二)跨年度超出一年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费用;

(四)工伤、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救助对象在医院、诊所、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正常的体检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城乡医疗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救助和医前救助四种方式。

第七条日常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为农村低保户或五保户的,为其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的全部费用;救助对象为城镇低保户的,为其代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全部费用;对城乡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孤儿,由旗低保办每人每年发放元的日常医疗救助金。

第八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二次救助和特殊救助。

(一)二次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余额部分旗低保办按65%的比例给予救助,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旗低保办按65%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特殊救助。对患有癌症、白血病、强直性脊柱炎、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疾病、尿毒症、甲亢、器官移植后等疾病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费用(含规定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即丙类药、医药材料以及有医疗票据的器官源和抗排异治疗所需的特殊药品)累计超过1万元的给予特殊救助,救助的标准:

救助比例:1万元——5万元(含5万元)为70%

5万元——1万元(含10万元)为80%

10万元以上为90%

第九条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人员、“三民”定补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以及类同于糖尿病等慢性疾病需长期维持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人员,可给予门诊救助,救助起付线为元。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余额部分旗低保办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镇三无、孤儿、五保对象按医疗费用的90%给予救助。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救助对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列入报销范围的,其门诊医疗费用旗低保办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条对于遇到突发大病患者或因突发事故造成救助对象入院治疗,但因医疗救助对象确需住院治疗而又无法支付住院费用的,可申请医前救助。

(一)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持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及苏木乡镇和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向旗低保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卫生局和旗低保办对患者的病情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确需住院治疗,符合医前救助条件的,对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旗低保办和卫生局一起出具医前救助通知书,医疗服务机构接到医前救助通知书后开展医疗服务;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旗低保办和社保局一起出具医前救助通知书,医疗服务机构接到医前救助通知书后开展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机构按医前救助通知书规定限额垫付医疗费用。旗低保办按月从医前救助资金中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结束后,再根据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垫支的费用从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中扣回。

(二)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医院住院治疗的,经患者或家属申请,持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及苏木乡镇和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向旗低保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卫生局和旗低保办对患者的病情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符合医前救助条件的,旗低保办可从医前救助基金中向患者预借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金,医疗结束后,再根据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预借资金从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金中扣回。

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户主)向其户籍所在苏木乡镇和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国家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所在福利机构将需要救助人员的相关材料直接报旗低保办。

(一)申请人(户主)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诊断证明;

2.有效的医药费报销凭证;

3.身份证或户口簿;

4.“三民”定补证复印件;

5.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证复印件;

6.复员退伍人员证复印件,“三属”定期抚恤证复印件,

5—10的伤残军人证复印件。

7.《城镇三无供养证》复印件。

(二)农村救助对象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孤儿供养证》复印件;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4.旗合管办出具的医疗费报审单。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准格尔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准格尔旗城镇无业居民合作医疗手册》;

3.社保局出具的报销凭证。

参加商业保险的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商业保险承保单位出具的赔付凭证。

第十二条二次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医院生成的药费,可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救助,医院生成的药费直接到旗低保办进行救助。

第十三条对国家福利机构报送的材料,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直接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对一些特殊困难人群,由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重,无力承担且需要特殊救助的,由个人申请,经旗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到旗低保办办理相关救助手续。

第五章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下拨用于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

(二)旗财政列入预算的农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农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建立医前救助基金,旗财政列入预算,专门用于医前救助。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医疗救助情况,足额预算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旗低保办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专账,开展救助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旗低保办核定人数后将资金划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社保局,社保局与旗低保办核实人员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其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所在民政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并每半年凭医疗收费票据到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余额部分由旗低保办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旗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旗低保办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日常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由苏木乡镇和医院承担。

苏木乡镇和街医院要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因医院医院治疗的,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批的同时,向旗低保办报告备案。

第七章慈善医疗援助

第二十条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

每年要从慈善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申请一次性医疗援助。旗红十字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助对象住院期间一定数额的住院生活救助。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在旗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旗民政局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实行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旗卫生局、社保局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过度医疗行为,加强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旗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旗低保办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三年的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准格尔旗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农网改造相关事宜)

问:暖水乡哈必汉村海力色太社宋家沟村民反映:村里面不给我们解决农网改造这事;农网改造在我的耕地里面载了两根电信杆,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有补贴。

答:经与哈必汉村委会核实,宋家沟社的农网改造工程将逐年延伸,农网改造属“十个全覆盖”工程,耕地里栽的电线杆没有补偿。

7(煤炭补贴相关事宜)

问: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贾浪沟村邬油坊社社员反映:年1月份来电人把户口下在了邬油坊社,重新办理一卡通到现在一直没有出来,请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答:经查询,来电人一卡通暂未办出,将于近期与煤炭补贴一同发放。

8(煤矿污染问题)

问: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煤厂建在上湾和谐小区门口,严重污染环境,请相关部门帮助。

答:环保局接到鄂尔多斯市市长信箱处理单:反映“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煤厂建在上湾和谐小区门口,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百姓生命健康,但是一直关停不了,举报无门。”的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煤场为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黑炭沟集装站。

一、企业基本情况

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黑炭沟集装站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温家圪堵村,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该集装站于年开工建设,建成后投入运行,于年建设了8米高的防风抑尘网,于年修建了全封闭环保罩棚,有2条共计1米延长线的铁路专用线和2.4万平方米储煤场一个。站台主要从事煤炭收储和煤炭发运工作,年存储发运量万吨以上。该集装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伊金霍洛旗环保局以伊环监字[]22号文件批复。年进行全封闭罩棚改造,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于年8月4日以鄂环监字[]号文件对全封闭罩棚改造项目批复。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黑炭沟集装站项目于年2月26日由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以鄂环监字[]号文件批复。集装站站台道路降尘设备有洒水车1台,容积16吨,有9台射雾器用于罩棚降尘。集装站主要发运武家塔煤矿生产的煤炭,武家塔煤矿到黑炭沟集装站运煤线路长约13公里,全部为柏油路。站上每节火车皮装车完毕后都会喷洒封尘剂。作业方式为装载机填装。

二、调查情况

经环保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该集装站于年10月申请鄂尔多斯市环保局对该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目前正在对该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公示。该集装站堆存的原煤全部贮存在全封闭环保罩棚内,运煤道路全部硬化,定时对运煤道路清扫及洒水降尘,运煤车辆都加盖苫布。我局要求企业加大道路清扫洒水降尘力度,防止扬尘污染。

三、下一步措施

下一步,环保局持续加大对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黑炭沟集装站的监管力度,对企业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伊金霍洛旗环境保护局)

9(残疾补贴联系方式)

问:伊金霍洛旗年房屋补贴和残疾补贴发放部门联系方式。

答:请来话人拨打-咨询。

10(户籍管理)

问:伊旗上湾胡云反映:来电人的(孩子)要上大学,准备报名学校告知让去户籍所在地报名,但是学籍和户籍所在地不是同一个地方,不符合报名条件,请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答:考试中心现已通过鄂尔多斯市考试中心向内蒙古自治区考试中心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希望家长耐心等待。

11达旗(拆迁补偿事宜)

问:达旗河洛图村齐家办社村民反映:来话人咨询煤矿拆迁房屋,宅基地是否也应该有补偿。请相关部门核实调查,给予答复。

答:此次煤矿属临时用地征收,待煤矿生产完毕按国土局要求要进行复垦。复垦后的土地还属村民所有。不属于永久性征地。所以此次房屋拆迁不给于宅基地补偿。

12(去库存文件)

问:达旗树林召镇王女士来电反映:鄂尔多斯市去库存文件在达旗什么时候执行?

答:关于去库存文件,详细细则市里并没有下发,建议来电人等待市库存文件的出台。

13(拆迁补助)

问:达旗二完小年拆迁户反映:年之后的租房补助款什么时候能落实?新房什么时候能入住?

答:二完小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已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政府已提供了一批房源供拆迁户选,租房补助费参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其它拆迁户一同予以发放。

14(国税)

问:乌审旗一位先生来电反映:个体户两证合一后,去国税局领不上票,已经半个月了。请部门核实解决。

答:经与来话人联系,来话人于年11月25日办理的两证合一证照,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两证合一管理办法,国税局要对来话人信息进行补录,坚定定额等程序,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并且要通过公示,所以现在不能为其发放发票。发放发票时间为年12月15日以后。

15市公安局(车管所严管举措)建议

问:鄂尔多斯市车管所黄牛、二道贩子较多,请严管。

答:车管所已经出台多项措施并与装备制造基地派出所联合打击不法代办,如果市民发现不法代办的行为请及时拨打报警求助。

(声明:转载自鄂尔多斯市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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