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脊柱炎专科治疗医院 >> 脊柱炎诊断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的通知》(市卫计发〔〕号)精神,结合推进西咸新区医保与西安同城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统筹基金补助最高限额标准
疾病名称
最高限额(元)
疾病名称
最高限额(元)
高血压病Ⅱ期
糖尿病
视神经萎缩
风湿性心脏病
多耐药肺结核
扩张性心肌病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巨趾症
紫癜性肾炎
癫痫
甲状腺功能亢进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硬皮病
高血压病Ⅲ期
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硬化失代偿期
慢性肾小球肾炎
肾病综合征
强直性脊柱炎
类风湿关节炎
帕金森综合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冠状动脉粥样
硬化性心脏病
慢性支气管炎合并阻塞性肺气肿
特发性血小板
减少性紫癜
肝豆状核变性
脑血管病恢复期
精神疾病
阿尔兹海默症
慢性肾功能衰竭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血友病
恶性肿瘤晚期
白血病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器官移植术后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二、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及补助比例
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为元,补助比例为70%,即参保人员当年在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扣除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起付线元)后,剩余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该病种补助最高限额标准。
三、有关要求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门诊慢性病的管理,简化经办流程、优化经办服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合理的设计慢性病的申报、认定和结算等经办业务流程,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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